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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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ce99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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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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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推進城市更新領域強區放權,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體內容如下:
一、 原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除地名許可、測繪查丈、房地產預售、房地產權登記、檔案管理等事項外,調整至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行使。其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職權,由市規劃國土委委托各區城市更新機構行使,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屬于市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職權,授權各區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機構行使。
發文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號
發布日期:2016-10-15
實施日期:2016-10-1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8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五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許勤
2016年10月1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推進城市更新領域強區放權,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體內容如下:
一、 原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除地名許可、測繪查丈、房地產預售、房地產權登記、檔案管理等事項外,調整至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行使。其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職權,由市規劃國土委委托各區城市更新機構行使,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屬于市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職權,授權各區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機構行使。
二、 原由市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建設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施工圖抽查及專項驗收、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審批、質量安全監督等職權,調整至各區建設主管部門行使。其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住房建設局行使的職權,由市住房建設局委托各區建設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屬于市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由市住房建設局行使的職權,授權各區建設主管部門行使。
三、 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由各區政府審批,報市規劃國土委備案。
四、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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