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
發布日期:2016-11-12
實施日期:2016-11-12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六屆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許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進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二、 刪除第三十五條中“本辦法”字樣。
三、 在第四十八條后增加一條:“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的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 在第五十條后增加一條:“為了推進強區放權,加快城市更新實施,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調整職責分工,創新工作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對條文序號重新編排。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