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發布文號:深規土〔2015〕671號
發布日期:2015-10-30
實施日期:2015-10-3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正文
(深規土〔2015〕671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處置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2015年10月30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處置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深府辦〔2014〕8號,以下簡稱《暫行措施》),推進城市規劃實施,根據廣東省“三舊”改造和本市城市更新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清退用地,是指已完成征轉及補償手續,因規劃實施等原因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負責清退的國有未出讓用地。
本規定所稱更新用地,是指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除清退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第三條
清退用地范圍內的經濟關系由實施主體自行理清,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由其自行拆除、清理,所有清退用地應當無償移交給政府。
第四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以下簡稱公共利益用地)由更新用地和清退用地共同承擔。
第五條
在城市更新單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更新用地承擔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積按照其占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比例進行核算,并予以適當核減。具體如下:
清退用地面積(一)核減量=-------------------*拆除范圍內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積拆除范圍用地面積
(二) 核減量不得超過清退用地面積的30%。
(三) 更新用地涉及歷史用地處置的,按照《暫行措施》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的20%處置用地不參與核減。
第六條
清退用地的轉移建筑面積,轉移至出讓給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轉移建筑面積按照實際土地移交率最高不超過30%核算,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規劃國土委另行制定發布。
第七條
根據規劃統籌需要,清退用地可在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騰挪或置換。
第八條
分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優先落實經處置后無償移交政府的清退用地。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在本指引施行前已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審議通過的城市更新項目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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