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深府辦〔2012〕45號
發布日期:2012-08-17
實施日期:2012-08-17
失效日期:2014-05-27
時效性:失效
歷史修訂版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的通知(2014)[2014-05-27]
目錄
一、 加快城市更新歷史用地處置
二、 完善城市更新地價政策
三、 強化城市更新實施管理
正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
為深入貫徹《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發展質量的決定》(深發〔2011〕8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見》(深府〔2010〕193號),落實“十二五”期間城市更新各項工作目標,加快土地二次開發利用,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和可持續的全面發展,制定以下暫行措施。
一、 加快城市更新歷史用地處置
(一)對于經批準納入城市更新計劃的城市更新單元內未簽訂征(轉)地協議或已簽訂征(轉)地協議但未進行補償,用地行為發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建成區,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歷史用地處置:
1.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以下簡稱繼受單位)自行理清處置土地范圍內的經濟關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等。
2. 繼受單位應當與政府簽訂完善處置土地征(轉)用手續的協議,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用。
3. 政府將處置土地的80%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其余20%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在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應當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將不少于15%的土地無償移交給政府納入土地儲備。
前述儲備土地優先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
4. 處置后的土地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其分攤的建筑面積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110%計收地價,其中的10%用作對歷史用地行為的處理。
(二)對于市政府《關于寶安龍崗兩區自行開展的新安翻身工業區等70個舊城舊村改造項目的處理意見》(深府〔2006〕258號)確定的70個舊城舊村改造項目,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開發建設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繳交地價后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經確認的項目實施主體。
二、 完善城市更新地價政策
(三)工業區升級改造為工業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其配套設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業設施的地價按照公告基準地價計收,其他配套設施的地價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計收。配套設施如按規定經批準進入市場銷售的,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地價標準補繳地價。
(四)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收地價,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時的公告基準地價標準執行:
1. 項目首期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之日起兩年內辦理用地出讓手續的。
2. 項目二期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用地出讓手續的。
3. 項目三期及后續各期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之日起四年內辦理用地出讓手續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照辦理用地出讓手續時的公告基準地價標準執行。
(五)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按照市場評估地價標準計收地價的,由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和在深圳市注冊且執業范圍為廣東省或全國的土地評估市場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市場機構)按照同等規則分別進行評估,地價金額按照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評估結果和市場機構評估結果平均值的85%計收。其中,市場機構評估結果應當按照3家市場機構評估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市場評估由市規劃國土委委托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按照公開、公平的要求組織,項目實施主體參與,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3家市場機構,市場評估的組織費用和評估費用由項目實施主體承擔。
(六)城市更新項目的地價可以不計息分期繳交。按照市場評估地價標準計收的地價部分,首次繳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一年內交清;按照其他標準計收的地價部分,首次繳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一年內交清。
三、 強化城市更新實施管理
(七)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明確城市更新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減少審批層級和環節,加強實施監管;對于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已獲批準的項目,應抓緊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加強搬遷等工作的組織協調,明確項目實施進度,推動項目按時開工;應定期向市查違和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推進情況。
市規劃國土委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的監督,積極推行城市更新業務的網上申報,建立全市城市更新項目的全過程監管系統,定期向市查違和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八)市規劃國土委應當組織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定期對城市更新計劃進行清理,對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可按程序調出計劃:
1. 自城市更新計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批的。
2. 自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之日起兩年內,項目首期未完成實施主體確認的。
(九)在市規劃國土委及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優先集中審批機制,內部優化調整和充實城市更新業務部門人員,集中辦理城市更新相關審批業務,提供一站式服務,進一步簡化管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十)市規劃國土委、市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和優化政府服務,及時總結梳理本暫行措施實施中的經驗和問題,加快制定和完善城市更新配套政策,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的合力,為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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